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安徽省2022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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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具备大专学历(含中医药师承人员),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
具备大专学历(含中医药师承人员),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其中在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同时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具备中专学历,在我省各类农村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工作,受聘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具备大专学历,在我省各类农村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工作,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中国药学药品知识仓库可以评职称吗
药店所有药师可以评职称;多地开展执业药师“挂牌”整治行动;执业药师评分实行四级信用等级;药店执业药师可视情况收取药学服务费……梳理近期有关执业药师的新闻,不禁发问:执业药师的生存环境,要变了吗?
01 四川、湖南药监局发文,所有药师可评职称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布了《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件》)。

《条件》内容显示,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对于申报的人员范围,《条件》提到,“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药学类(非临床药学)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换言之,在四川省零售药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药师)也同样可以申报职称评定,而且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还可进一步申报副主任药师。
实际上,四川并不是之一个推行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湖南此前就已启动了该项工作。
据了解,去年7月,湖南省药监局先发布了《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这一文件,由此拉开药店执业药师评审高级职称的序幕。后来,《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非临床单位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再发布,两个文件的出台,为后续评定工作的进行给出了指示和参考。


继上述两个文件发布的两个月后,湖南省药监局又发布了《关于做好全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中初级职称首次评审工作的通知》。这一次的《通知》,将在湖南省从事药品研制、生产、流通、检验检测、审评检查、评价监测、培训教育等非临床涉药领域工作的专技人才均囊括在内,包括药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药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上述的四川和湖南算在内,目前也只在少数地区试行;但对于执业药师评审高级职称,许多地方已有相关的明文出台,比如陕西、内蒙古、湖南、广东、山东等地。
02 多措并举,引导药师回归药学服务本职
米内零售观察在梳理近期信息时发现,有关执业药师的各类新规、举措层出不穷,在各个地区施行落地。
比如为解决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多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江西省将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列入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重点检查项目之一。据了解,今年以来,已有两千多名药师主动办理注销注册,同时,把好执业药师注册入口关,执业药师参保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注册申请将不予通过,从源头上杜绝“挂证”行为。
天津药监局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整顿,要求零售药店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历年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
今年8月,北京市药监局制定施行《北京市执业药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根据评分情况将执业药师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
而早在2020年1月,江苏省就对执业药师的信用信息管理提出了详细要求,其中提到,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执业资质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除了对行业乱象的整治外,还有一些利好政策也在逐步推行。今年8月,国家药监局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86号提案答复的函》表态,将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地方的实践经验,探索制定并适时出台社会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实施规范,同主管部门探讨医保支付药店药品调剂费、药学服务费等工作。
03 事关执业药师的未来,生存环境可变?
截至2022年8月底,全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682,897人,环比增加5,397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4.8人。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622,901人,占注册总数的91.2%。
毫无疑问,执业药师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作为零售药店的“标配”,执业药师承担着为民众提供药学咨询与用药指导服务的职责。在队伍日渐壮大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发挥执业药师的价值,提升执业药师群体的地位成为焦点。
梳理近期新闻的脉络,米内零售观察发现,一些探索的“试水”都是有迹可循的。
在释放出利好信号方面,国家在医保支付药学服务费方面作出了新尝试,积极推动执业药师回归药学服务本职,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行业生态。推进执业药师信用等级管理、多举并措整治“挂证”问题,显示了监管部门整治行业乱象的决心,也向众多执业药师发出信号,引导其合法合规在岗履职,恢复行业的良好生态。足见,随着药店专业属性的逐步提高,监管部门对执业药师的监管愈也将发细致严格。
关于所有药师可评职称的新规,此前,国家卫健委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中谈到,要构建一元化药师管理体系(将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合并管理),并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借助药学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服务模式的价值。
这样一来,执业药师的角色和作用得到重视,有利于整体提升行业执业药师的质量水平,对执业药师的管理也向着更加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
截止2022年12月29日,是55%左右。
经查询安徽省卫生监督局相关规定可知,卫生系统评选副高级职称时,通过率一般为55%,也就是说,如果有100名为系统的技术人员申报了副高级职称,大约有55人能够通过正常的审核。
安徽,简称皖,省会合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其省名取当时安庆、徽州两府首字合成。
2022执业药师评职称省分
江苏、吉林、广东三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江苏、吉林、广东三省的药监局公布2022年和2021年执业药师评职称初审通过名单。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请问:药监局名下的职称考试时什么时候进行的?什么时候报名?每年有几次考试?在那个网址下报名?
药监局是不进行职称考试安徽省药监局职称评审的,药监局安徽省药监局职称评审的职称是用评审安徽省药监局职称评审的.卫生局安徽省药监局职称评审的职称才是要用考试的.药监局的职称各地的评审时间不大一样,但一般是下半年.卫生局的职称考试一般在5月份进行.药监局评审的职称在卫生系统一般是不承认的.
安徽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
一、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评审。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深化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探索把贡献率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努力构建活力迸发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为人才发展松绑减负,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发挥好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已出台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遵循各类人才成长规律,修订完善我省相应系列人才评价标准条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今年开展自科系列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由省科协具体组织实施。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列(专业)中,增设技术经纪人类别,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孵化、评价、运营、咨询、服务、研究等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审。各市、省直各相关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中,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结合行业实际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成长规律,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和论文、项目、专利、创新成果等同样的权重。各地各单位要加快修订相关评价标准和条件,细化、实化、规范化相应评价标准,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在安徽落地转化。
(三)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有人社部门确认需求的,应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关于异地职称确认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四)规范委托评审程序。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皖单位或外省驻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五)抓好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60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采取网络在线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资讯中心”栏(或直接打开网址由“继续教育官方入口”),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登录并注册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省人社厅公开征集的7个选题中任选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公需课学习后,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打印合格证书。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采用网络学习和集中面授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所需学时。持续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对全省50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给予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工作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适时增设。
(六)健全职称评审公共服务体系。今年起,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栏目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全过程一网通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从职称系统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快推进历史数据归集工作,按照 “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从近及远”方式,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历史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推进资格证书补(换)发网上申请核发工作,优化证书发放流程,提高证书办理效率。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做好职称信访维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要建立职称信访工作台账,要明确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八)强化职称评审巡查工作。为进一步确保职称评审权限“下得去、接得住、落得实”,持续加大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地方和单位的监管巡查力度,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评审结果有效使用。会同省教育厅和省卫健委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自主评审单位进行巡查。巡查要求以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抓手,以承接下放评审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为重点,以事前、事中、事后和综合巡查为载体,深入了解各地、各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必要时对巡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对巡查结果予以使用,对整改不力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单位或个人违反职称评审工作制度、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审核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做到逐级推荐审核,严格执行评审制度,落实审核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格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得设立综合性评委会。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评审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托“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风险测评,加强信息系统使用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完善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五)落实优惠政策。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一线、民营企业、援派、乡村振兴、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同类别人才,各地、各部门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好倾斜激励政策。今年将视情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商协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全国和省博士后创新创业赛、揭榜领题赛等获奖的博士后项目,可作为出站博士后认定评审高级职称的业绩能力条件。
(六)禁止多头申报。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担起主体责任,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七)加大宣传力度。自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配套出台多项职称政策,但仍有部分基层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对政策不了解的情况,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力促职称政策宣传全面覆盖,增加专业技术人才对职称政策有全面、系统的认识,提高知晓度,提升执行力。
(八)把握时间节点。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从7月份开始,各高评会需在11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未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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