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第二条 对学历要求问题
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其中,对一九六0年前开始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已取得中级职称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再进行基础理论的测试,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根据本职务系列的工作性质、特点及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条件的限制,重点考核其业务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具体考核办法按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对外语水平的要求问题
各职务系列和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外语水平均有相应的要求。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职务系列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考试考核办法。第四条 “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现状,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可在职务限额以外有控制地设置“待聘高级职务”。由厅、局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内容主要为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名称,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设置的理由、数额等。经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设立“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保证质量,并由报告单位尽快帮助他们联系落实新的工作单位,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第五条 坚持考核标准问题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是评审和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未满,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不足的部门或单位,也绝不能降低标准,必须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保留岗位空额,待以后聘任。第六条 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后,对未能在原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属于限额已满的要对外输送,促进人才流动;属于专业不对口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属于不具备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可降职聘任或不予聘任。原单位对上述几种人员仍要继续关心,热情、积极地支持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并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同时要安排好他们的临时性工作。第七条 离退休问题
1.坚决执行离退休制度
无论是专业技术干部,还是党政干部,不论职务高低,资历长短,凡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应一视同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留任的,应按照国发(1983)第141号、第14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计入本单位的职务限额。
2.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退休待遇
根据国发[8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凡是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已年满或超过六十周年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取得中级职称,现提出离退休,经省各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确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在他们离退休后,可保留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的退休费。对于过去已办理过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但增加的退休费的时间,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份起计算。
3.为了发挥已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他们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编制以外的其他职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
安徽省评国有中级职称评审需要什么条件?
学历和资历条件。
1、对国家教育部承认安徽省1999年职称文件的正规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 按以下学历、资历条件直接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安徽省1999年职称文件: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员级。
2、大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安徽省1999年职称文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直接定助理级。
3、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安徽省1999年职称文件,直接定助理级;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直接定中级安徽省1999年职称文件;取得博士学位后,直接定中级。
4、对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标准化工程、图书、档案、律师等中、初级资格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能直接认定。
5、另外,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6、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199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人发[1999]46号)规定:双专科毕业生申报职称可按本科毕业生对待,但必须所学专业之一与现工作岗位对口,时间从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
1999年的职称证在哪个网上可以查到
这么多年前的哟!
关键是亮点,之一个,你所在地的职称是不是支持网查,如果不支持,那么肯定查不到撒!职称都素地方性的,不可能说在哪个网站上查到所有的职称!
第二个,你现在要查你的职称,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在你评助工的那个地方人事局去查你的职称档案!人事局有备案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
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二、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序号规章名称 审批事项审批机关
1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
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
号,1989年3月发布)
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计划、科技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价格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
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1989年5月发布)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
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1989年10月发布)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
审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1号,1990年2
月发布)
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民政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
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
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
民政
5
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1
年3月发布)
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府审批、林
业部门备案 林业、
乡镇政府 2、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
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林业
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
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
府令第29号。1991年12月发
布)
1、就业证 劳动保障 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 劳动保障 3、企业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的备案 劳动保障
7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
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1992年10月发布)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
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的
审核认可
劳动保障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
的备案 劳动保障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
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同意 劳动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43号,1993年4
月发布)1、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确需动
用明火的审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
5年1月发布)1、液化气经营单位用户发展计划
审批
建设
10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
令第59号,1995年1月发布)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 劳动保障
2、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
服务费用 劳动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995年3月发布)
1、养路费按费率计征审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
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
府令第68号,1995年11月发
布)
1、水管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审批
水利
13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
政府令第77号,1997年10月
发布)1、碘盐批发卫生行政许可卫生2、碘盐零售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14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1997年10月发布)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
技术监督
15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10号,1998年12月发布)
1、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1999年9月发布)
1、著名商标认定
工商
17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22号,1999年
12月发布)
1、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农业
##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序号规章名称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医疗事故实施细则(
皖政[1998]36号)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备案卫生
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
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
见(政办[1998]31号)
1、兴办校办企业的审定
教育
3
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
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皖办
[1998]33号)1、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
放人员录用
人事
4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
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
劳护字[88]第 1357号)
1、烟花爆竹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
产品的批准公安
2、花炮生产企业需要氨酸钾的审
批公安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
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
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政
办[1989]13号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团和专业化
劳务型企业审批建设
2、农村建筑队确需留在城市承担
施工任务审批建设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
设厅、经委、财政厅、工商
银行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
污染实施办法(皖政办
[1989]20号)
1、三废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查
经贸
7
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
知(皖政办[1989]43号)1、石油商品专营
经贸
8
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
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外
经贸委、科委皖外经贸技字
[90]第015号)
1、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
科技
9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
见(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
核字[90]第13号)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
处罚后的行政处理
人事
10
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
备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
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皖
[1991]77号)
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备案的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行政处分
人事
11
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
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重要商品批发指定经营经贸2、商品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经贸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
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1、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审批
经贸
13
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
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
1、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体改2、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
制企业的审批、备案体改
3、股份制企业同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及异地上市交易的审核体改
14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
问题的通知(皖政[1992]82
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建设
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
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
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办[1992]14号)
1、筹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
体改
16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
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
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
人民政府同意,劳计字
[1992]第367号)1、新成立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
划审批 劳动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机构、人员编制
及工资计划的备案 劳动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
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
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皖政[1994]5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
可审批
国土资源
18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皖政[1995]39号)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
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
1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
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
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
[1995]76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
可审批
国土资源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
(皖政[1996]24号)
1、住宅小区布局规划审批建设2、购买安居工程“422”计划住宅
审批建设
21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8]27号)
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备案财政
2、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备案财政
22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
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
[1999]31号)1、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领导职数以及以及经费预算形式
的教育行政备案
教育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