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21年农牧系统副高职称评审时间

内蒙古2021年农牧系统副高职称评审时间是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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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内蒙古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农牧系统副高职称评审时间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组织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2021年自治区农牧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已完成,通过人员名单已经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21日。 

申报条件:

1、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仍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4号)文件执行。

2、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工作业绩成果要求按照《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文件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安徽评审高级职称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主要是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高级工程师正常申报条件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业绩能力、专著论文这五大方面。

具体要求摘抄如下:

1、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比较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现状、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对大型项目设计、评估、鉴定、组织实施的能力。

比较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2、工作经历: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并被证明是正确的。

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具有多年主持技术工作、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将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以及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推广新机具、新技术,普及农机化科学技术知识。第三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必须贯彻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工具并举,人力、畜力、机电动力并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为实现农业战略目标服务;为农民勤劳致富服务,有步骤、有选择地进行。第四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要与农、林、牧、副、渔、水利、农垦以及机械、化工、物资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搞好综合技术的推广。推广工作应当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各种责任制,逐步实行技术承包合同制,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要尊重生产单位和农民的自主权。第二章 推广体系第五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由各级政府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行政部门、专职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推广机构以及农机服务站(队)、农机科技示范户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机结合而组成。第六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设置主管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主持各级技术推广的行政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和贯彻推广工作条例、办法;编制技术推广规划,拟定推广项目和审批下达年度推广计划;检查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组织评定验收工作;管理推广经费和技术承包基金;组织技术经验交流和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工作的评比、奖励;对下属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七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专职推广机构是同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领导的科技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受上级专职推广机构的领导。未设技术推广站的,其业务,省一级可由农机鉴定站等单位承担,地、市级由农机化研究所承担。县级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主要承担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是农机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根据其能力和专长可承担各级的各种方式的推广任务。

农机服务站(队)和农机科技示范户是技术推广的试验示范点和新机具、新技术的主要使用单位或技术承包单位。

部农机化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技术推广联络中心,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协调、经验交流、情报交流等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专职推广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农机技术人员和一定的农业、农经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第十条 农机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要任意抽调技术人员去搞与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第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采取举办专业训练班和选送技术骨干到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进修等办法,加强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逐步达到中专学历和技术员以上水平。第十二条 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对从事农机推广工作的农民技术员,经过自学,考试合格者,应授于相应的技术职称。第十三条 对长期深入农村之一线的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要给予特别的关怀和支持,其待遇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到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劳保福利,按原农机部(81)农机管字第133号《关于发放国营农机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防护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推广程序第十四条 推广工作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选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或引进成熟的新技术和已经通过鉴定的农机具,列为推广项目。

二、项目论证。对所选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预期效果、可行性分析等。写出论证报告,重大项目还需组织论证会答辩通过。然后编制计划任务书报批。

三、试验示范。项目批准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试验点,制定试验方案,在生产中考核适应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作出结论,提出报告。确认具有推广价值的,要同时制定出可供推广应用的《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

四、面上推广。决定大面积推广的项目,采取扩大示范、现场会、巡回表演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技术承包等方式应用于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印发技术资料等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以促进面上的推广。

五、评定验收。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下达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定验收。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报评技术推广成果奖。

六、资料归档。要建立技术推广档案。凡完成的推广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并将评定验收的文件交项目下达单位备案。

农机补贴标准和具体内容

1、农机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

2、农机补贴的具体内容: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型号。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农业部拟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扩展资料:

农机补贴具体流程:

1、填写申请表格

用户需本人亲自到当地县(乡)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同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包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包证明;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工商登记证书及公章。 注:因各地差异,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请咨询当地农机管理部门。

2、审查并公示

农机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过县级审核、市级评审和审批,市、县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把表格直接还给申请者本人。注:取表时注意查看一下表格是否填写完整,是否盖章。

3、购买机器

用户在申请表的有效期内凭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经销点购买农机具,付给经销商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款项。拿到机具后要在申请表上签字,自己留一份,其余给经销商,并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

、登记入户、核发牌证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对用户提交的材料、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价格等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和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志,用户要积极配合完成,并登记入户,领取牌证。

5、、补贴金额结算

补贴结束后,经销商跟农机局核对数据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提交结算申请,一经批准即可到省财政厅领取补贴款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机购置补贴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预防和减少事故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动力机械以及与之作业配套的机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和农机监理机构指导下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机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第七条 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自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市、区,下同)农机监理机构申办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方可使用。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期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应报县农机监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 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

(一)年满十六周岁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

(二)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要求安徽农机化职称评审

(三)能够掌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技术知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二)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三)不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八)按期参加审验。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查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驾驶证、操作证。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倾覆、燃烧、爆炸、冻裂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破坏事故、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

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理。第十七条 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国家法定技术检验、鉴定部门或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责任事故按其损害程度分为:

(一)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照。第二十条 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特大事故、涉外农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地、市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由地、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农机监理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依法认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农机站属于什么单位?

农机站不是隶属于农业局,而是乡政府所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

农机站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乡农机站应该属于乡政府所属集推广、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组织,乡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农机站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问题中情况,债权人可以找农机站的主管部门-乡政府来偿还债务。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机械管理站内设4个职能股。

(一)综合股

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档案、信访、接待、后勤管理、政务信息等工作;组织农机化调研工作;指导主管行业安全生产;负责本站财务以及农机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委托的各项基金、税费征收和票据管理工作。

(二)农机管理股

制订和组织实施发展农机化各项规划和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农田机械化作业生产,并搞好农业机械化试点工作;指导各乡(镇)搞好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和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农机站干部的业务;负责农民农机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考核;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做好农机统计和农机调查研究工作。

(三)农机技术推广股

承担上级下达的农机技术推广项目,开展新技术、新机具引进、示范、推广工作;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对农机具及作业工艺进行改革、示范;负责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工作。指导乡、村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四)农机监理站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令,并开展监督检查;制定农机安全监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农机安全操作规范和农机安全生产活动,推广农机安全生产经验;负责农业机械的检验、核发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审验、考核、发证。

建立健全农机档案、规章制度,督查农机技术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做好事故定期统计和重大事故的速报工作;负责乡(镇)农机安全检查员、农机监理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组织和指导农机驾驶员及操作手的安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