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报名时怎么选现职称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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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

一、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评审。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深化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探索把贡献率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努力构建活力迸发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为人才发展松绑减负,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发挥好塌瞎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已出台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遵循各类人才成长规律,修订完善我省相应系列人才评价标准条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今年开展自科系列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由省科协具体组织实施。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列(专业)中,增设技术经纪人类别,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孵化、评价、运营、咨询、服务、研究等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审。各市、省直各相关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中,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结合行业实际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成长规律,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和论文、项目、专利、创新成果等同样的权重。各地各单位要加快修订相关评价标准和条件,细化、实化、规范化相应评价标准,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在安徽落地转化。

(三)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有人社部门确认需求的,应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关于异地职称确认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四)规范委托评审程序。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拆袭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皖单位或外省驻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团御空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五)抓好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60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采取网络在线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资讯中心”栏(或直接打开网址由“继续教育官方入口”),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登录并注册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省人社厅公开征集的7个选题中任选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公需课学习后,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打印合格证书。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采用网络学习和集中面授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所需学时。持续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对全省50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给予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工作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适时增设。

(六)健全职称评审公共服务体系。今年起,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栏目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全过程一网通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从职称系统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快推进历史数据归集工作,按照 “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从近及远”方式,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历史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推进资格证书补(换)发网上申请核发工作,优化证书发放流程,提高证书办理效率。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做好职称信访维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要建立职称信访工作台账,要明确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八)强化职称评审巡查工作。为进一步确保职称评审权限“下得去、接得住、落得实”,持续加大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地方和单位的监管巡查力度,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评审结果有效使用。会同省教育厅和省卫健委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自主评审单位进行巡查。巡查要求以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抓手,以承接下放评审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为重点,以事前、事中、事后和综合巡查为载体,深入了解各地、各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必要时对巡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对巡查结果予以使用,对整改不力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单位或个人违反职称评审工作制度、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审核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做到逐级推荐审核,严格执行评审制度,落实审核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格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得设立综合性评委会。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评审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托“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风险测评,加强信息系统使用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完善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五)落实优惠政策。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一线、民营企业、援派、乡村振兴、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同类别人才,各地、各部门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好倾斜激励政策。今年将视情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商协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全国和省博士后创新创业赛、揭榜领题赛等获奖的博士后项目,可作为出站博士后认定评审高级职称的业绩能力条件。

(六)禁止多头申报。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担起主体责任,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七)加大宣传力度。自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配套出台多项职称政策,但仍有部分基层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对政策不了解的情况,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力促职称政策宣传全面覆盖,增加专业技术人才对职称政策有全面、系统的认识,提高知晓度,提升执行力。

(八)把握时间节点。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从7月份开始,各高评会需在11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未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安徽省]安徽工程职称管理平台,安徽省工程系列职称

安徽省工程类工程师职称怎样查询?

你好,一般在职称评审会议结束后7日内,评审通过人员将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及“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无疑义的,将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报批手续,待人社厅下发批文,省住建厅将正式发布当年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可在此期间查询个人评审结果。也可以直接电话查询或者寻找所代评机构直接查询结果。

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的介绍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分三类,守信可享履约保证金优惠!-工保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以来,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应用逐渐改变了信用主管部门的被动局面。随着信用管理实践的发展,“三色”(红、白、黑)名单制度也被地方政府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中。

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珠海市住建局近日针对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规定了“信用红名单”“信用黑名单预警”和“信用黑名单”三类评价名单,旨在全面建立起信用管理名单制度。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类评价名单的定义、认定情形、评价周期、退出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也为红黑名单的评价、记录、公开、奖惩、信用修复各环节提供了制度保障。

1、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前提是确认守信典型、失信典型、预警对象的认定情形。

“信用红名单”是关于守信典型的名单,由珠海市住建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旨在对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的市场主体进行正向激励。从《办法》明确的认定情形看,在规定期限内得到较高信用或专业评价、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依法符合入选红名单条件的市场主体都可纳入红名单。

“信用黑名单”是关于失信典型的名单,由珠海市住建主管部门实时评价认定,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进行负向约束。《办法》综合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规定要求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并作出了“黑名单预警”进入“黑名单”的程序性衔接规定。

“信用黑名单预警”则针对被认为有触发黑名单的隐患、由主管部门予以预警的建筑市场主体,不仅在于向社会传递该市场主体的负面信息,也是警示该市场主体如不及时纠错可能滑向黑名单界域。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中未履行承诺的,将被纳入“黑名单预警”行列。

关于市场主体在名单上的存续和滞留时间,《办法》明确:“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信用黑名单预警”的有效期则为3个月至6个月。这意味着,三类评价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不仅按照评价周期定时更新,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互相转化。

2、信用红黑名单的应用

有效的奖惩机制是解决信用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引导诚实守信、警示失信风险、惩戒失信主体,《办法》提出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八种激励措施;并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七种惩戒措施。

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办法》除了给予购买服务优先权、项目备选优先入库、评奖评优优先推荐等精神激励外,也提供了物质激励,包括对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提供政策优惠。这对于守信主体而言,一方面能够直接减轻资金负担,另一方面将省下的保证金投入建设中,还能够更加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

而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办法》也从市场和行政两方面入手,予以限制投标、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列为监管重点对象等惩戒。这将对失信主体的工程承接、项目建设、评奖评优等各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甚至使其处处“碰壁”。

不难发现,明确的奖惩机制将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守信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激励它更好地回报市场,也激发更多企业讲诚信、负责任,争上“红名单”;失信企业受到政策惩戒,倒逼它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也警示其他企业引以为戒,远离“黑名单”。

3、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

信用管理名单制度不仅仅在于奖惩,更在于通过奖惩敦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这离不开信用修复机制与名单退出安排。

为失信主体提供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信用修复机制,是市场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经过整改并取得成效,“信用黑名单预警”的市场主体可以提前结束预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也可以提前从黑名单移出。与此同时为保证警示效果,《办法》亦明确:“信用黑名单”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信用黑名单预警”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3个月(原预警期6个月)/1个月(原预警期3个月)。

为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了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如果在一年的评价有效期内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行为,将被移出名单;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如果在评价有效期内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审定亦可提前退出。当然,市场主体亦将在评价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红黑名单。

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名单退出安排构建起红黑名单动态管理体系,《办法》将对守信者形成外在压力、对失信者形成利益驱动,强化“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建筑市场风气。

此次珠海在住建领域率先提出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将在“黑名单”之前建立缓冲地带,从而将帮助建筑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预警、积极主动纠错。另外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也将为失信人提供重塑信用的机会、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从而在住建领域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