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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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的基础上更名扩建、学科调整,于2008年11月经安徽省编制委员会(皖编办[2008]253号文件)批复成立,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机械装备、农业节水工程和农艺、农机、农技配套集成等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与技术服务。2009年10月,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能及部分人员划入农业工程研究所。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主要从事农业工程研究、规划、设计和建设任务,并承担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的后勤公共服务职能。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前身是原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座落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根据国家“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科技发展战略,经皖政办[1995]5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集核农学科研、开发、对外服务于一体的新兴现代化研究所。
原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研究内容涉及农学、分子生物学、环境、园林、核技术应用等学科,先后承担了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科研项目20余项,在水稻辐射诱变育种技术研究,农用超高吸水性高分子材料辐射合成,果蔬、水产品辐照保鲜技术等方面都有所建树,获得省级科研成果6项。其中,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2项,第六届中国花卉博览会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6项。发表学术论文44篇。2002年被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委命名为2001年度省直“三优”文明单位,2008年被中共安徽省直工委命名为2002~2007年度省直“三优”文明单位。
农业工程研究所2009年主持承担的项目有13项,其中,安徽省农业成果转化资金项目“NK抗旱保水新材料中试”1项,农业部项目子专题“核技术农业应用”(农业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1项,安徽省财政科技项目“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优化设计示范”、“农业工程规划设计平台建设”、“村用沼气集约化发展关键技术研究”等7项,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加拿大园林彩叶植物品种及其专用育苗技术的引进”1项,安徽省国际科技培训项目1项,安徽省引智项目1项,安徽省农引推项目1项。
2009年底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在职职工49人,其中,科技人员26人,(高级职称 7人、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7人),工人23人;退休职工1人。学历:硕士9人,本科11人,大专7人;在读博士1人,在读硕士3人。中共党员30人。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安徽农机职称,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动力机械以及与之作业配套的机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和农机监理机构指导下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机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第七条 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自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市、区,下同)农机监理机构申办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方可使用。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期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应报县农机监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 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安徽农机职称:
(一)年满十六周岁安徽农机职称;
(二)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要求;
(三)能够掌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技术知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二)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三)不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八)按期参加审验。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查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驾驶证、操作证。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倾覆、燃烧、爆炸、冻裂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破坏事故、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
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理。第十七条 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国家法定技术检验、鉴定部门或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责任事故按其损害程度分为:
(一)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照。第二十条 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特大事故、涉外农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地、市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由地、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农机监理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依法认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农机导航排行榜前十名
农机导航排行榜前十名是:东方红(一拖);约翰迪尔农机;雷沃阿波斯;中联重机;东风农机;沃得农机;奔野;常发;爱科;天拖。
1、东方红(一拖)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拖”)是国家“一五”时期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1955年开工建设,1959年建成投产,现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新中国之一台拖拉机、之一辆军用越野载重汽车在这里诞生。
2、约翰迪尔农机
约翰迪尔(John Deere)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之一,是世界领先的农业和林业领域先进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是主要的建筑、草坪和场地养护、景观工程和灌溉领域先进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约翰迪尔也在全球提供金融服务,并制造、销售重型设备发动机。
3、雷沃阿波斯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田雷沃重工)是一家以工程机械、农业装备、车辆为主体业务的大型产业装备制造企业。
4、中联重机
中联重科重机公司以农业装备为主营业务,覆盖研发、制造、销售、物流、服务等全价值链业务运营。 中联重科重机公司在安徽芜湖、安徽南陵、河南开封、浙江临海、吉林四平、新疆等地建有生产基地,在北京设有以海外销售及进出口为主业务的北京分公司。
5、东风农机
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拖拉机厂)始建于1952年,是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拖拉机及其各类农机具的国家大型专业农机企业。
6、沃得农机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位于美丽的江南名城-江苏省丹阳市,隶属于中国500强的江苏沃得集团,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大型专业农业机械生产制造商。
7、奔野
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是一家专业研发、制造、销售拖拉机及零部件的企业,现有职工80多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专业人员30多人,已具备年产7000台农用拖拉机的生产能力。
8、常发
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江苏常发集团,是一家集农机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农业装备制造企业,总部坐落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发工业园。
9、爱科
美国爱科集团(纽约证交所交易代码:AGCO)是世界领先的专注于农业解决方案的制造商,致力于农业解决方案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爱科集团一直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己任,通过提供全套的农机产品及服务,为饲育全世界的农业生产者提供高科技解决方案。
10、天拖
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低碳工业区兴旺道1号,占地面积46万平方米,是我国大中马力轮式拖拉机的骨干企业。1956年建厂,至今已有50多年历史。1996年12月改制为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2011年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哪位知道详细内容?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吧?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五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之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承担省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十九条 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相应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相应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机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略)
2、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略)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的发展的历史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安徽农机职称,1955年11月建场。 是安徽省农垦厅规模最大安徽农机职称的省属农场。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总场位于安徽农机职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复兴镇。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位于皖、鄂、赣三省交界的宿松县境内。南临长江,北靠黄湖、大官湖、龙感湖,东连九成坂农场,西与湖北黄梅县接壤。东西长约60公里,宽约4公里,为带状狭长地域,折合13.5万亩,其中耕地近10万亩,宜林地2600多亩,水面2万多亩(养殖面积4470亩),面积96平方公里。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水运有轮船码头与沿江各城市通航,可与上游的九江、武汉通航和下游安庆,并与对岸彭泽县隔江相望。陆地上交通有复(兴)宿(松)公路213省道与105国道、合九铁路相连,水、陆交通方便。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总部东侧江中有海门天柱小孤山,相邻县市有天柱山、古城安庆市,隔江有江西省庐山、石钟山、龙宫洞等著名风景旅游区。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土地总面积134966亩,其中耕地100008亩、林地2031亩、水面20317亩(养殖面积4441亩),果园280亩。总人口19650人,职工10879人(包括离退休职工2381人)。有科技人员1244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52人、中级技术职称430人、初级技术职称1992人。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25867千瓦,包括大中型拖拉机190台、联合收割机121台、排灌机械263台、汽车79辆、主要农机具476台套。农田机械作业量达110万标准亩,全场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程度达70%以上。
安徽省华阳河农场总场下辖5个副县级农业场,5个工业厂(其中2个副县级),以及棉科所、种子公司、商业公司、供电所等直属单位。场部设置19个科室。
教育部门安徽农机职称:中学1所、初级中学5所,教师287人,在校学生2679人;小学2所,教师133人,在校学生1201 人;幼儿园9所;技工学校1所,教师36人,在校学生397人。小学入学率100%,升学率98%。总场下属各单位设有职工业余学校,广泛开展业余教育和岗位培训。
卫生部门:有中心医院1所、区级医院5所、卫生室41个。 1990年社会总产值23369万元,其中农业产值11173万元、工业产值11653万元、建筑业产值152万元、运输业产值220万元、商业饮食业产值171万元。利润1189万元,税金136万元。
主要农产品年产量:稻麦5650吨、棉花15173吨、油菜籽3432吨、芝麻3081吨。
主要工业品年产量:棉纱8000吨、棉布1910万米、植物油1407吨、磷肥4971吨、大输液150万瓶、红砖2000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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