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作假几年不能申报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则上,3年内禁止;有规定2年的,其意不含当年,相当于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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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绝大多数规定:3 年内禁止:

1、广东: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发〔2010〕96号 ,职称弄虚作假通报中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江苏:如若发现学历造假,经确认后,将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广西: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高级职称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4、河南: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规定2年的,其意不含当年,相当于3年内:

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精神,严肃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纪律,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扩展资料:

职称制度是高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是为了促进高校人才开发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由学校自定,报主管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自主使用,规定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对此,高校教育专家尉迟道坤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次职称评定改革使得中国高等教育从“广覆盖”向“有质量”迈进,是社会民众长久的期待,也是优化人力资源供给。

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下放,就是满足不同高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对教师岗位的不同需求,以实现高校专业技术评定的分类评价。

权力下放以后,高校应抓住这次机遇,因地制宜,加快布局满足区域需求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需求学科;满足教师发展和晋升的多元化渠道;满足普通高校与职业高校的办学定位,加快调整研究型大学与应用型大学比例倒挂的难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职称评审

湖北代评职称被骗去哪举报

去公安局。

1、无论被骗金额多少,首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

2、若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21元及以上,建议立即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注:一般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21元及以上,报警才给予立案。若低于2021元则按盗窃处理,做相应报案记录。

3、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2021元,如被骗几十、几百元的报警不予立案。也建议去派局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将被立案调查。强烈建议受害者不要自认倒霉吃亏,而是带上证据去附近派局所做报案记录。

4、被骗金额较少,且不愿意去派局所报案。建议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当举报达一定次数后,相关部门定会立案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其得到应有惩罚。举报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详细填写举报信息。

5、放平心态,端正心态,提高防骗意识。报案后就是漫长的等待结果,甚至没有结果。一心想追回自己财物损失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被骗金额较少的。希望被骗者放平心态不要过于纠结。经常看法制节目其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从可怜的受害者变成可恨的犯罪者。

[安徽省]河北安徽湖北职称作假,湖北职称作弊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做假有什么后果

职称弄虚作假被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即“评聘分离”,职称的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聘任的岗位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务;而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则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标识,简称职称。

职称系列及级别

根据现行的制度,职称按不同的系列去划分种类,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等。

职称的级别一般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有部分系列初级可分设为助理级和员级。原来只有部份系列设有正高级,部份系列不设正高级。

2017年1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未设置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共涉及中小学教师、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11个系列。

职称造假查出来会怎么处理?

处分为以下几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1)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2)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3)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4)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