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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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的督导与对学校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决定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教育督导相关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教育督导工作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第六条 鼓励、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第二章 督 学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担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本级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督学任命和聘任的具体标准、程序、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进行专业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第九条 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二)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三)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学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按照规定作为其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障、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情况;

(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以及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职称评定等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规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情况;

(八)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九)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幼儿园督导纪实问题怎么提

可以书面反应或者会议。

督查的范围涵盖农村偏远地区和市直属的幼儿园,并与相关主要负责人开展座谈。从中了解到安徽省合肥市已实施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建立幼儿园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依法督导、配备专兼职学前精干督学队伍实施常态化督导、落实督学责任区专项经费以保障挂牌督导实效。但也发现了其存在的县域学前教育督学队伍专业化力量亟待加强、专职督学职称评定等督导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幼儿园督学的督导水平与业务指导有待提升等问题。据此,本研究提出,加强学前教育督学整体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完善学前教育督学职称评定等管理制度、提升学前教育督学整体督导的科学水平等改进思路与对策。

在国家三期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学前教育整体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公办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幼儿在园数量都大幅度提升,为有效缓解“入园难、入园贵”,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在办园整体规模快速发展的同时,更需重点关注_范办园及其教育质量的保障与提升,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是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存在问题、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为此,国务院、教育部及各地教育部门相继成立了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进一步督导促进各地规范办园和办园质量。自教育部2017年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文件以来已有两年多,其间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发挥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当前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实践现状尤为必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基层了解学前教育督导工作进展,推进各地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安徽省教育厅于2019年11月组织各地相继开展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相关工作。其中,研究者作为督查调研成员之一,对合肥市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践现状做了重点调查。

[安徽省]安徽省督学评职称,督学可以评职称吗

督学是副科,也是高级教师,不拿公务员工资行吗?

0000首先要看这个督学属于什么编制的人员,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他们的工资体系与职称没有关联。事业单位的人员则套相应的职称。当然,我理解您的意思是想就高不就低,但是这种行为没有人会同意您的。

小学副高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份的。每个省份有所不同。

以下是安徽省最新的副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中师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30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且现仍在小学任教的,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成绩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教育教学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专职督学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督学等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校内公开课、校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任现职以来,指导青年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或指导教师在上述全省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以上。

4. 作为班主任,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的班集体获得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全省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

6.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7.在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优秀。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或主持制定教师培训方案、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或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并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

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2篇以上;初中和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市级二等奖2篇以上。乡村教师不作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总结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4万字)1部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4.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5.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解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明确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教育督导条例》颁发后,各地积极落实,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据初步调查,全国现有专职督学约1.76万人、兼职督学约10.38万人,一支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队伍已经建立起来。 

随着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对新形势下的督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督学管理中,严格督学聘任和考核,强化督学监管和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热爱教育督导事业的高水平督学队伍。 

为此,我们在总结全国各地督学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出台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加强督学管理,全面提高督学队伍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 

2.问:《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7章31条,包括总则、聘任、责权、监管、培训、考核和附则等。 

督学聘任方面。《办法》在《教育督导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督学还应达到的3个要求,并要求督学聘任按照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 

督学责权方面。《办法》强调督学应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细化了督学应履行的6项职责和可行使的5项权力,对督学开展工作的条件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督学监管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4个方面进行管理,并要求督学开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督学培训方面。《办法》主要明确了督学培训6个方面内容,同时对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培训、督学应接受培训及培训的学时数作出要求。 

督学考核方面。《办法》明确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 

3.问:《办法》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主体和兼职督学任期提出了明确要求: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办法》还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4.问:督学有哪些职责和权力? 

答:根据《办法》要求,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应履行6项职责:一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三是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四是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之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五是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六是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可行使5项权力:一是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二是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是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五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问:《办法》对督学开展工作的条件保障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针对当前存在的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经费保障不力、督学职称或职级晋升渠道不顺畅、督学工作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给予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问:对督学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答:《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管理:一是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二是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三是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四是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7.问:《办法》对督学培训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对督学培训工作提出了4个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了培训的主体单位。《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二是明确了培训的要求。《办法》规定,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每年参加的集中培训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三是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理论知识、工具应用、业务知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和实践案例等。四是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建立本级督学的培训档案。 

8.问:《办法》对督学考核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考核的内容。包括督导工作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是考核的方式。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 

三是考核的结果运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9.问: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落实《办法》?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要求各地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 

二是加强宣传落实。提高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对加强督学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结合实际工作,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督学队伍。 

三是适时组织专项督导。今后将视情组织对各地落实《办法》要求,严格督学聘任,加强督学监管,强化督学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核查。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2022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督导重大政策,审议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安排教育督导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教育督导所需工作条件。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率、质量和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以及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引导和组织学生及其家长、教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第二章 督学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督学,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兼职督学。督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受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者教育督导室的指派开展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兼职督学的聘任应当履行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等程序。第八条 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教育职责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者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以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参加其他相关督导工作。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本级督学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并建立督学培训档案。督学应当按照规定学时和方式完成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授权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督学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履职考核范围。第十条 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督学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可以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兼职督学的劳务补助标准,并动态调整。第十二条 督学在任期或者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或者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应当主动请辞;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督学条件的,由任命或者聘任机关按照程序对其撤销任命或者予以解聘。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所涉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教育决策部署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发展水平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标准执行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六)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涉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课程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

(四)师德师风建设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经费、教育资源、校园安全等学校管理情况;

(六)推进学校完善内部督导,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