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以后都能做什么啊?要具体一点的!
您好安徽农机化职称,安徽农机化职称我是原西南农业大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安徽农机化职称的。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课程方面:这两个专业在我安徽农机化职称的母校课程设置上基本相同,其中农机化很多课程与车辆工程类似,大多时候是对比农用车辆与汽车的区别,最主要的课程是农机化会比其它专业多出两门很重要的农业机械课程,比较难学,有很多日本的农业机械放到课堂分解和实习。
2、就业方向:这个比较广泛,可以说两个专业几乎可以互相代替,机械制造能做的,农机没有不能的,但农机在发动机方面会略有优势,机制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课程。总体来说都是机械类,在行业没有严格划分界限的范围内,都能找到工作。
3、个人经验:我们专业当时57个人,我本人从事液压行业,工资两年是4000+,其它有从事风电、农机、汽车、销售、柳工重工、润滑、建筑、电力、仪表、银行、农机研究院等,几乎涵盖了机械相关的所有行业,所以读哪个专业不会决定你最终的方向。不过我个人觉得农业机械化学到的知识范围会更广,但是这取决于你大学的合理规划。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用,祝你新的征途愉快安徽农机化职称!
在事业单位改革后 县级农机局下属单位农机化技术学校属于哪一类事业单位
应该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举办的社会公益性、有部分经营收入的,不宜交与市场管理的事业单位,列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将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以及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推广新机具、新技术,普及农机化科学技术知识。第三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必须贯彻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工具并举,人力、畜力、机电动力并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为实现农业战略目标服务;为农民勤劳致富服务,有步骤、有选择地进行。第四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要与农、林、牧、副、渔、水利、农垦以及机械、化工、物资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搞好综合技术的推广。推广工作应当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各种责任制,逐步实行技术承包合同制,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要尊重生产单位和农民的自主权。第二章 推广体系第五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由各级政府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行政部门、专职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推广机构以及农机服务站(队)、农机科技示范户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机结合而组成。第六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设置主管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主持各级技术推广的行政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和贯彻推广工作条例、办法;编制技术推广规划,拟定推广项目和审批下达年度推广计划;检查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组织评定验收工作;管理推广经费和技术承包基金;组织技术经验交流和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工作的评比、奖励;对下属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七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专职推广机构是同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领导的科技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受上级专职推广机构的领导。未设技术推广站的,其业务,省一级可由农机鉴定站等单位承担,地、市级由农机化研究所承担。县级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主要承担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是农机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根据其能力和专长可承担各级的各种方式的推广任务。
农机服务站(队)和农机科技示范户是技术推广的试验示范点和新机具、新技术的主要使用单位或技术承包单位。
部农机化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技术推广联络中心,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协调、经验交流、情报交流等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专职推广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农机技术人员和一定的农业、农经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第十条 农机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要任意抽调技术人员去搞与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第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采取举办专业训练班和选送技术骨干到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进修等办法,加强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逐步达到中专学历和技术员以上水平。第十二条 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对从事农机推广工作的农民技术员,经过自学,考试合格者,应授于相应的技术职称。第十三条 对长期深入农村之一线的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要给予特别的关怀和支持,其待遇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到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劳保福利,按原农机部(81)农机管字第133号《关于发放国营农机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防护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推广程序第十四条 推广工作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选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或引进成熟的新技术和已经通过鉴定的农机具,列为推广项目。
二、项目论证。对所选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预期效果、可行性分析等。写出论证报告,重大项目还需组织论证会答辩通过。然后编制计划任务书报批。
三、试验示范。项目批准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试验点,制定试验方案,在生产中考核适应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作出结论,提出报告。确认具有推广价值的,要同时制定出可供推广应用的《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
四、面上推广。决定大面积推广的项目,采取扩大示范、现场会、巡回表演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技术承包等方式应用于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印发技术资料等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以促进面上的推广。
五、评定验收。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下达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定验收。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报评技术推广成果奖。
六、资料归档。要建立技术推广档案。凡完成的推广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并将评定验收的文件交项目下达单位备案。
“农机化”专业全称是什么?属于哪类专业?
我觉得东北人民大学好多了。能在百度知道中回答有关吉林大学问题的,肯定了解吉林大学,知道它是中国一个名牌大学,综合实力前十名左右。但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大多数普通人对大学好坏没有多少了解,主要从外在的如名字、宣传等外在方面了解,这也是为什么大学都致力于去个好名字。改为东北人民大学,既可以使了解的人知道这所好大学,更重要的是使很多没怎么听说过吉林大学的人更好的从名字这个之一印象了解这个学校的好(尤其在南方,吉林大学不是很有名,分数也不高)。我一个同学是南方的,他都不好意思说在吉林大学上学,亲友都不知道,很没面子。东北人民大学,首先冠以“东北”这一大区的名字,一般来说冠以方位地区的学校都不错。比如东北:东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西北:西北工业大学,西北电子科技大学;华北:华北电力大学;华东: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中(中南):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电子科技大学;华南: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东南:东南大学。一般来说带地区方位的大学较少有比较次的大学其次,带有“人民”二字,中国人民大学就不多说了,仅次于北大清华的分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主人,像权威的官方机构绝大多数管以人民二字,如人民医院、人民保险,这无须赘述了。正如提问者所说,吉林位于中部地区,不是发达省份,安徽大学、河南大学、黑龙江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湖北大学、内蒙古大学,这几个大学都是中部地区的省份冠名的大学,很容易以为是一个档次的。综上所诉,无疑,东北人民大学比吉林大学这个名字好多了 很不错哦,你可以试下
hc选фs濂c选фs濂ki{恣e┷▆b互i{恣44224161282011-9-15 16:33:42
2011年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哪位知道详细内容?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吧?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五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之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承担省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十九条 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相应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相应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机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略)
2、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略)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