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类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化学化工类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有化工总控工证、化工工艺试验工证、分析工证、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污水处理工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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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为例: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每年开考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扩展资料: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与环境等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安徽省]安徽省化工职称资格证书,安徽省技术职称证书查询

从事化工行业可以考取什么证书?

如下:

1、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资格证(国家安监局每年六月份统一组织考试)。

3、注册化工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

4、化学检验工证书。

5、技师或高级技师。

6、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本科毕业,取得对口专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业务能力很强,业绩突出者,经考核合格,可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经考核,可发给高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化工,即化学工业,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或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的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

在现代生活中,几乎随时随地都离不开化工产品,从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到文化艺术、娱乐等精神生活,都需要化工产品为之服务。

有些化工产品在人类发展历史中,起着划时代的重要作用。它们的生产和应用,甚至代表着人类文明的一定历史阶段。

国家化工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你可以先考一个化工工程师啊?

化工工程师

职业定义:

化工工程师是指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五级:化工工程员、高级化工工程员、助理化工工程师、化工工程师、高级化工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化工工程员:

1、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2、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高级化工工程员:

1、

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

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助理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高级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学生;

3、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4、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五、高级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你可以先考一个化工工程师啊?

化工工程师

职业定义:

化工工程师是指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五级:化工工程员、高级化工工程员、助理化工工程师、化工工程师、高级化工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化工工程员:

1、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2、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高级化工工程员:

1、

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

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助理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高级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学生;

3、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4、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五、高级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化工专业的证书

这是考技工证吧安徽省化工职称资格证书,要不是工程师证,没工作经验怎么考?

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安徽省化工职称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核发办法(试行)

1991年8月5日,化工部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做好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合格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基建司归口管理,统一核发。

第三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审查化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之一,在全国化工行业有效。

第四条 无岗位合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不得承包工程项目。

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持证等级应与个人知识能力相符,任何人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章 核发证书范围

第六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岗位合格证书由部基建司统一核发,地方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由部基建司核发。

第七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是指安徽省化工职称资格证书: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统计员、财会员、计划员、机械(设备)管理员、劳资员、定额员等十一类人员,除财会员、预算员岗位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外,其他各类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核发证书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具有大专、中专毕业(含“五大”、电视中专、职工中专)文凭和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者,专业对口,实习期满者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考核内容含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业绩。下同)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文凭,但已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多年,已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对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仍以工人身份在现岗位工作多年,经部有关司局举办的相应专业培训班培训结业的,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中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者,按安装和土建两大类专业对口,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经初级专业岗位培训结业后,再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凡194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连续从事现任岗位七年以上,未评专业职称者,免于岗位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凡已取得本岗位所在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少数岗位,如质量检查、安全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定额管理由受聘技师担任,并连续在现岗位任职二年以上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科及大专毕业,取得对口专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但业务能力很强,业绩突出者,经考核合格,可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虽不具备专业学历,但取得初级岗位合格证以后,已经中级岗位培训结业,再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专、中技毕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经本专业岗位主修课(大专以上教材)培训合格,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类专业人员可核发对口专业高级岗位合格证书;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类岗位再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核发经济管理类高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专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二十四年以上,经考核,可发给高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中途转岗,无论何种理由,均不核发。未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证书只做评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核发证书办法

第十九条 岗位合格证书的考核、申报、审批程序是:由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将考核结果填写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并附学历、学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直接报部基建司核发,地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报部基建司核发。

第二十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由部统一印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学历和工作简历、学历、学业证明复印件、考核材料。

第二十一条 岗位合格证书如需换发,仍按上述程序申报、核发。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凭原审批材料,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