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高级工程师是什么级别

高级工程师是中国专业技术职称工程类中的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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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本科毕业及以上,获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博士毕业,获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通过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获得相应证书(获得计算机水平资格考试程序员级别及以上级别可以免考,对应与相关省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的省份已不作硬性规定)通过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相应证书(一般需要通过A级考试,按各省规定不同,有的省份只要求B级,有的省份已不作硬性规定)准备材料和论文报评委会审批 (或参加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资格考试)。

获得高级资格后企业发高级工程师聘书。

通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安徽省]安徽林业厅高级工程师职称,安徽林业厅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

2016年安徽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

高级职称或高级工程师学历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工作年限可算在毕业前后),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 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学历证书影印件、影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红蓝底不限)、申报人员须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要求,说道业绩成果,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要求相对较高,有些是要求发表核心期刊的,一般发表普刊就可以,具体还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参评者可以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事部门或者当地负责机构进行详细了解。

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2022

2022年安徽省中高级职称评定条件和申报评审流程

一、2022年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专业及类别:(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1·土木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等

2.园林类: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等

3.建筑类:工民建、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等

4.电子电气类: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等

5.机械类: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

6.水电类: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等

7.路桥类: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

8.市政类: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

9.其他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给排水、锅炉、采矿、窑炉、概预算、结构、安全等

10.会计类: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安徽省林业局高级职称评审什么时间有结果

5个工作日。安徽省林业局高级职称评审5个工作日有结果,高级职称评定正常是在八月份开始准备材料申报,九月份递交申报材料。十一月份各省市出的主管部门出初审结果以及公示结果。

安徽省的园林工程师如何评定或考试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林人〔2006〕70号

各市林业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林业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园林及相关工程专业的研究、规划、设计、生产、加工、技术推广、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经取得非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林业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林业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林业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林业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据)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6、解决林业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引进、改造、创新项目,以及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具有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7、科研成果被列为市级推广项目。

(三) 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推广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三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林业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二)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林业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以上林业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一、二类资源调查的主要参加者。

3、主持林业科研、生产、规划设计、技术推广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3项以上。

4、在林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安徽林业科技》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林业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工程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二) 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原发件单位审核验印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七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林业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林业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林业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本标准条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根据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原取得非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转评林业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工程专业高评会评审。破格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林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国林学会梁希奖(林业科学技术类)、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等同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之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申报或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按《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林人〔2002〕10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