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政工师的流程和条件是什么?

一、评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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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向本单位的职能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材料所需表格一律使用政工专业类表格,不得使用其它专业的表格。

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打印清晰,统一按A4纸规格大小装订完备。其中,表格打印不得增页、附页,严格按规定的页面填写,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和字体大小作调整。

(二)单位审核上报。各单位对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内进行全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填入《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和《综合表》的本单位推荐意见栏内。

公示无异议的,再按照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相应主管单位和初评委。没有初评委的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请将申报材料提交属地的区委宣传部。材料截止时间以区委宣传部通知为准。

(三)初评委审核推荐。各初评委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所有复印件均须与原件核对盖章,确认无误,评审通过,同意推荐,再报市政工职评办。各初评委审核完成后,原件请及时予以退还。

(四)评审材料由本人自留底稿,除《申报表》和《晋升表》外,其余材料一律不退。所有原件材料由主管单位和初评委审核把关,无需提交中评委。

申报人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参评资格或已获取职称资格的,经查实,一律予以取消。

二、评审条件

(一)1966年底以前原学历中专、高中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1970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工作成绩突出,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高级政工师。

正常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相应的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

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上述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由企业按本《意见》的规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评审任职资格的审批权限,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规定为: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三)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掌握一门外语。鉴于历史的原因和我省政工队伍的现状,对我省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外语要求,既要严格掌握条件,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申报档次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对一九七八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外语暂不作要求;对从事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工作人员,外语要求可给予适当放宽。

(四)专业工龄计算方法,仍按首次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凡参加过首次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的人员,晋升专业职务,原则上应具备担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之月止。

对已获得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调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后,需转换职务系列的,原则上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政工系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政工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调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前,从事与思想政治工作相近专业工作(如理论、政治教育、新闻、政法等社会科学),而本评定专业职务资格的和属于组织决定干部交流的;

调到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岗位后,要在新岗位试用考察一年后,经考察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基本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其原岗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在其它工作岗位上,通过上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后,进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专业工作年限应从取得学历以后算起;

如果取得学历前已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又确实具有相应水平,取得学历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按闽职改字[1991]17号文件规定计算。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转业后仍继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对确有真才实学,且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如能提供反映本人已基本具备任职条件的有关材料,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只在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进行。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的1、2、3、4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在国家级社科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或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3)经过国家正规高等院校大专程度以上(含大专)本专业脱产学习或累计培训两年以上,每次学习时间一个学期以上,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

(4)在大专院校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政工专业、政治理论课程或编写过政工专业政治理论教科书;

(5)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省或本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工作者。

破格申报政工师除符合政工师条件l、2、3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社科专业刊物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在地(市)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的专著或译著;

(3)经过高等院校相当于大专程度以上(含大专)的本专业学习培训累计二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明;

(4)在中等专业学校比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政工专业、政治理论课程或编写过政工专业、政治理论教科书;

(5)授予省以上的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地、市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或获得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起了重要作用。

(3)获得省、部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干部”称号。

扩展资料:

政工师具体评聘对象为:

l、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

3、在行政系列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4、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5、企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宣传、组织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6、兼有政工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工师

参考资料:杭州市宣传网-关于做好杭州市政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安徽省]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公示

请问助理政工师是企业自己评定的吗?一般是什么时候评定呀?

皖宣字〔2011〕2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7月4日

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

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具体破格条件:

(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

(一) 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二) 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三) 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

(四)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五) 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具体规定是:

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具体规定是:

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之一作者。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政工师怎么评职称?

评政工师各地要求不一致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

政工师由上级组织部评审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以前要有专科以上的学历安徽省政工专业职称评审,需要考试,其中一项要考外语,政工论文数篇(交到当地组织部,评审费数百元不等,规定做政工工作十几年以上)逐级报材料,政工师(等于中级职称,由市里批)高级政工师(等于副高级由省委组织部批)。要求很严格,上去的几率也很低。

政工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高级政工师职称的评定条件是:

1、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2、提交三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专著,由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两名同行高级职称人员进行鉴定,其中两篇需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

高级政工师职称的评定流程是:

1、个人申报

2、单位审核上报

3、初评委审核推荐

高级政工师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如果你打算备考政工师的话可以在上学吧政工师题库上面多练习几道题目哦,提前巩固知识点。